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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章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 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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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亦柯频频颔首,赞同林自遥的观点。

李亦柯注视着林自遥的侧颜,现在的林自遥自信飞扬,令人炫目。

李亦柯望向林自遥的目光被吴忧迅速捕捉到,一瞬灵光闪过吴忧的脑中。

一切发生在电光火石之间,当事者林自遥丝毫没有察觉,她接着说:“《物权法》出台之后,有学者认为,我国债物二分的立法格局基本确立,我觉得这可以作为我们的一个观点。”

林自遥说的口干舌燥,她用手肘碰了碰李亦柯,示意李亦柯接着说,自己则坐下大喘气。

李亦柯先前和林自遥讨论过,无缝对接地接入了林自遥的话:“《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条法律规定中的“合同”,显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债权契约;而“未办理物权登记”,在我国采取公示生效主义的前提下,显然物权尚未发生变动。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债物两分的立法原则。

“这个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吴忧说,“但是对方势必会用标的物违法来做文章,引用合同法52条第4款损害‘公共利益’和第5款‘合同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来反驳。”

吴忧又在白板上写下“公共利益”、“强制性法律规定”几个字。

林自遥喝了一大口茶,然后苦笑道:“今天的理论知识点也太密集了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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