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7章 背妻举债 5(1/ 2)
柯姬眼里窜起了小火苗,王涛的债务她都没有签字或者追认过,这么看来,似乎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那剩下的三条呢?”柯姬握住茶杯,继续问林自遥。
林自遥的目光不自觉地被柯姬修长白皙的手指吸引,这就是钢琴家的手啊,林自遥只有羡慕的份。
林自遥很快集中了注意力,她继续说:“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在借条上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配偶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沈仙云眉头一皱,怎么第二条又规定要承担了呢。
林自遥接着说:“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林自遥继续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核心要义就是“家庭日常生活”,因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基本规定是共同所有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
“第四条就是司法解释的生效条款,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林自遥说。
“所以,如果王涛先生对外举债,在没有柯姬女士共签或者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我们要证明的就是王涛先生借的这一百多万没有用于日常家庭开支。”林自遥总结道。
“肯定是没有的,这点我可以担保。”柯姬说。
林自遥温言道:“我没有不信任您的意思。”
林自遥说的真诚又温和,柯姬觉得自己可以信任眼前这位见了几次面的女律师。
“我想,几个债权人是要想办法证明这笔钱是用于你们的日常开支。”林自遥说。
“那我要怎么办呢?”柯姬问。
林自遥想了想,说:“我是这样想的,您先到银行把王涛先生的银行流水打出来,看看这些借来的钱到底花在了哪里,还有,王涛先生是否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
柯姬频频点头,认同林自遥说的话。
“我冒昧的问一句,您和王涛先生名下有多少存款?”林自遥问。
柯姬和沈仙云目露疑光。
林自遥解释道:“是这样的,如果您二位名下有丰厚的存款,那么王涛先生就没有理由举债,就算是举债,也不可能是为了家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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